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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筑资质挂靠

  • 作者:泓晟企服
  • 发表时间:2022-11-16 11:00:50

合肥建筑资质挂靠,是指代那些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合肥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挂靠即指工程实务中常说的“借名合同”、“戴帽子合同”。挂靠的目的是为规避法律,达到挂靠人获得工程施工权利和利润,被挂靠人获得管理费的效果。因此,挂靠具有高度隐蔽性、可变性和形式多样等特征,其中,最为显著特征包括:

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合肥资质建筑公司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合肥建筑资质挂靠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合肥挂靠建筑公司资质行为: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二、合肥建筑资质挂靠的风险有哪些?

第一挂靠别人的资质,它是有法律风险的,挂靠方和实际施工方产生了经济纠纷,国家它是不认可的,开发挂靠它实际上就是违法的。

第二挂靠别人的资质,工程款结算是先打到有资质的公司的,然后再由有资质的公司扣除挂靠的费用后,再打到实际的施工方的公司账户,资金没保障,万一资质方的资金出现周转不开,那实际施工方的钱就得不到保证,就会出现经济纠纷,帐也难要回来的局面。

第三税务问题挂靠方,你挂靠费只是其中的一种挣钱方式,最主要是赚取你的税点,就按两个点算下来一个工程,但是那个税费就是赚你不少的钱,并且你还有到处求人开发票。

第四即使工程款到了资质方,也就是挂靠方,当你去拿本属于你自己的工程款的时候,也就是各种打磨拖你的资金日利息。

由此可见挂靠合肥建筑资质风险性还是很大的,所以建筑资质挂靠是不可取的。


三、合肥挂靠建筑公司资质是否违法

答、一般工程挂靠是属于违法行为的,所以合肥建筑公司挂靠不合法 《建筑法》已对工程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建筑法》明确禁止工程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挂靠,就建筑行业来讲,指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

  2、《建筑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此行为的,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严重的可吊销资质证书。

  3、《招投标法》也明确了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合肥挂靠建筑公司资质有什么坏处

  1、不少挂靠企业,选择资质挂靠,往往不具备相应的能力,因此很容易出现工程事故。目前法律对于这种现象是禁止的,被发现后可能拿不到工程款,甚至取消经营资格。

  2、如果合肥建筑企业想要长久发展,资质挂靠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一是,承接项目获得的利润还要先分别人一部分。二是,挂靠资质,业绩不在自己名下,挂靠企业拿着工程业绩进行资质升级,最后挂靠费用也在提高。

  3、资质挂靠,承接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很难得到保证。管理落后、施工条件不达标,违规施工等,带来诸多安全隐患。


五、合肥建筑公司挂靠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它是一种借用行为。挂靠经营实际上是一种借用关系,这种借用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单纯的物的借用关系,其内容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借用资质、证照、经营权,有的是借用被挂靠人的信誉等等。为此,分清挂靠经营的内容,明确其合同目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正确评价挂靠经营关系的前提。

  2、它是一种独立核算行为。挂靠方的经营方式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表明,就于被挂靠方的关系来讲,挂靠方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与被挂靠方地位平等。挂靠方是实体义务的履行者和权利的最终享有者,对经营活动能够独立核算,独自组织实施,是盈亏的终结承受者。

  3、挂靠方要交纳一定的费用。因为是借用被挂靠方的资质、信誉等并对外以被挂靠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挂靠方通常要以管理费、保证金的形式向其交纳一些费用。而被挂靠方只是配合承接工程项目,并非实际上真正履行所谓的管理义务。

  4、挂靠多数是一种临时性行为。挂靠作为一种借用行为,这种性质决定了其暂时性,实践中往往是挂靠方在实施某项经营活动中才挂靠到另外一方,一旦工作完成,这种关系就不再存在。当然也有为了经营的需要长期挂靠关系的存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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